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拓宽企业重组合作范畴,持续优化精准招商新路径,加快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经区政府同意,在《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2017〕37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适用范围
为推动企业重组合作积极性,提高重组合作成功率,对适用范围的区内优势企业和收购主体定义调整如下:
(一)区内优势企业为重组标的对价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也可以是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0%,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二)收购主体为:重组标的对价在3亿元以下的区内优势企业,收购主体必须是区内外非关联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优势企业;重组标的对价在3亿元(含)以上的区内优势企业,收购主体为区内外非关联优势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国企、央企。
二、优化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