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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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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绍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绍市财建〔2019〕13号)、《绍兴市上虞区事前绩效评估办法》(虞财监督〔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理念融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项目完成后所能交付的成果或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年度新建项目计划前,必须先填制《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对《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制度。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项目决策水平。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在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机构再次开展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调整计划等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明确评估组织。

1.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

2.财政性资金安排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简易程序要求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见附件2),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对2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事前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在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机构再次开展绩效评估。

(三)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3),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项目相关资料、评估方案、评估组人员组成及评估专家意见、收集并审核的被评估项目数据资料、现场与非现场评估工作底稿,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再次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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