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 号)等文件精神,— 1 —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四)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第六类对象:区政府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
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其中,参保后但在征缴期内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 2 —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转外自理费用和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扣除惠民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救助标准。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90%;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80%;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70%;第五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90%;第六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60%。上述第一至第五类对象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一类对象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第二至第六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含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额为 10 万元、第二类和第五类对象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为 1500 元;第三类和第四类对象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为 1000 元;第六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含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费用个人负担起付线为 2 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额 10 万元,普通门诊不实行医疗救助。上述救助对象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2.罕见病救助。对纳入我区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3 —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 10 万元。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予以专项救助。罕见病对象需凭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医保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每年 12 月 31 日前须再到指定医院复检一次,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医保部门登记备案。
三、医疗救助经办管理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区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在区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凭医疗发票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基层平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救助支付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