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区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垃圾中转站)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上虞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垃圾中转站)运维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浙江省、绍兴市相关要求,结合上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垃圾中转站)的术语和定义,垃圾分类、源头管控、运行管理、污染控制与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虞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垃圾中转站)的运行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09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3/T 1166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GB/T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1877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按照DB33/T 1166的规定,上虞区生活垃圾按照“四分法”进行分类,即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3.2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垃圾中转站)

生活垃圾分类中心(以下简称分类中心)是主要具备其他垃圾压缩中转、易腐垃圾处置或中转、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临时存放中转、渗滤液处置和车辆停放等功能的综合性环卫保障基地,是由中转压缩设备、易腐垃圾处置设备、渗滤液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及构筑物等组成的系统。

    4.垃圾源头管控

4.1应明确进入分类中心的生活垃圾来源,严禁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工业垃圾、医疗废物、有害有毒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进入分类中心。

4.2应随机检查进分类中心垃圾成分,严禁非生活垃圾混入分类中心。

4.3发现大件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发现违禁废物,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4.4应明确进入分类中心的生活垃圾来源,未经许可的非辖区内的生活垃圾不得进入分类中心。

    5.垃圾分类要求

5.1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做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5.2根据上虞区城乡统筹工作原则,生活垃圾收容器及收运车辆宜明显标示满足DB33/T 1166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防遗撒、防渗滤液跑冒滴漏等功能。

5.3应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5.4应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和引导居民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提高居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以及垃圾分类准确率。

5.5有条件的分类中心宜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

6.运行管理要求

6.1分类中心管理

6.1.1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垃圾转运要求等合理划分分类中转(处置)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各类垃圾中转区域需密闭或半密闭,垃圾收集容器有序摆放,并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6.1.2应设置进入分类中心的称重地磅,并确保垃圾计量系统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地磅计量误差,并挂合格证。计量系统出现故障后,应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记录,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入计量系统,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6.1.3应登记进站垃圾来源、性质、重量、运输单位和车号,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的记录、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6.1.4应保持分类中心设施设备完整,环境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整齐,各类设施运行正常。

6.1.5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资料。

6.1.6应制定分类中心开放使用标准,根据作业需要定时开放,进入分类中心的垃圾应定期转运,确保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规范存放。

6.1.7分类中心宜进行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6.1.8外来车辆和人员进站均应登记。

6.2其他垃圾压缩中转管理

6.2.1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应专人专职,应掌握压缩设备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6.2.2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6.2.3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2.4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6.2.5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2.6应保持垃圾压缩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7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192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