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2020 年度法治绍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行政诉讼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工作要求,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高标准建设法治政府,高水平打造区域治理现代化,全力强优势、补短板、抓提升,以更精准的举措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扭转我区行政诉讼“两高一低”的不利局面,着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责任体系,全面压实行政主体责任
压实“谁行为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绍兴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单位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了解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统筹做好应诉协调工作。要加强法律学习,领导带头学法,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能力。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责”的责任体系,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形成责任闭环,不断把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严肃制度执行,确保出庭应诉“应出尽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做到“应出尽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双请假”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在庭上发表意见。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出庭审:一是复议机关和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在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提下,复议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二是二审案件询问时人民法院未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但上述两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向法院履行请假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且案件又败诉的,将按相关程序严肃问责。
(三)加强研判会商,提升行政诉讼应诉水平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诉讼案件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分析研判、实地调研,对存在败诉风险或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与区司法局联系,由区司法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分析研讨,提出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同时,要以败诉案件为问题导向,主动作为,认真做好对败诉案件的分析研判,总结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完善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的相关工作机制,着力解决行政诉讼败诉的问题。
(四)强化府院联动,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
1.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功能。强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作用,要将行政争议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中,加大行政争议调解力度,主动作为,及时介入,力求将更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为防范化解行政争议注入新动能,提供良好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