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保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湾上虞经开区审批权限内,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核准通过上级规定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1+9+X” 一体化联动审批机制所涉部门及主要职责:
“1”即经开区管委会项目综合服务办,为企业投资项目综合牵头单位,督促、协调经开区管委会及综管办各职能科室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服务和审批,同时对实行的行政审批职责进行整合,牵头实行“订单式”管理和“清单式”服务,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发放证照、批件。
“9”即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办、自规办、安监办、建设办,杭州湾综管办经发科、应急科、生态科、公用科,主要做好前移服务的阶段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审批决定。
“X”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关联部门涉及审批服务的科室,包括: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曹娥街道,电力、水务、热力、燃气、通讯等公建配套服务站所(公司),重点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审查及配套服务。
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项目审查制度,完善禁止制、备案制、核准制。要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严格把住禁止类项目准入关,切实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在经开区落地。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1+9+X” 一体化联动审批时限,从项目申请入园备案(或核准)开始,到项目完成竣工投产为止。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审批完成时间即审批时限按《浙江省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工作指引》实行,2020年1—12月新赋码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即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阶段)时间不超过50天,2020年启动并完成竣工验收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不超过30天(包括历年赋码项目)。
对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项目,从赋码到竣工验收的 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45天内。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审批按照“前移咨询,整合指导;综合受理,推送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的原则,在杭州湾经开区政务审批服务大厅完成。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审批程序主要归纳为两大类:企业注册登记和企业投资项目联动审批。
第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由项目综合服务办全程服务,按照“五证合一”的模式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相关证照(企业注册登记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 项目综合服务办根据项目落户信息,同时结合项目单位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前期统一的咨询指导服务(前期咨询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联动审批程序按照“四段式”模式运行,分为项目备案与核准、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批、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项目综合服务办负责召集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有关职能科室及环保、安全等区级有关部门,对入园项目进行联合会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备案部门经开区经发办为召集部门,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
项目备案后,应同步启动合理用能审批、环评审批及涉水事项审批等相关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备案部门收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备案信息(即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提醒或指导企业补正。
备案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备案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或者告知备案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十四条 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批,召集部门为经开区自规办,关联部门为杭州湾综管办、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曹娥街道及电力、水务、热力、燃气、通讯等公建配套服务站所(公司),涉及事项包括项目监管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完成规划方案设计上报经开区自规办进行方案审查。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的同时,项目单位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开区自规办办理)和用地批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复期间,区建设局审查相应资料后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联系单),区气象局在承诺期限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企业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期间,区建设局就消防设计审批实行跟进指导服务,判定是否属于消防审核项目,对属于审核的,与中介机构审图的时间并行审核,审核时间实行限期办理。
施工图联审完成后,项目单位须提供齐全资料向经开区自规办申请,经开区自规办在承诺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随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许可,召集部门为经开区自规办,涉及事项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召集部门为经开区经发办,涉及事项为不动产权申领、水电气网协同报装联办等。
第十九条 杭州湾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审批领导小组,负责联动审批流程的协调配合、通报沟通等管理工作,并督促各联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结各项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各联动审批部门(关联部门)积极配合牵头、召集部门落实本阶段联动审批工作,确定专人承办联动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召集部门反馈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须先取得土地,为后续“1+9+X”一体化联动审批、高效审批奠定基础,最大限度地加快审批速度,确保在承诺的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内完成全程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按期竣工投产。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审查通过后,牵头部门及各阶段召集部门应主动提前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有关审批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从进入审批程序开始,项目综合服务办即指派专人编制管理订单、服务清单,同时做好全程服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在电子服务平台公布中介机构的服务清单和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机构优胜劣汰。
第二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实施部门、关联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 的要求,认真梳理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可以通过网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项目申报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入驻杭州湾经开区政务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统一接收(受理)本阶段纳入联动审批事项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及时推送或抄送关联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的内容和结果,经开区项目综合服务办通过信息化手段同步传送给管委会、综管办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利于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形成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的有机互动。
第二十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两个属地与区级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衔接,督促项目单位承诺履行各审批部门告知的事项,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各种图纸设计、各类评估报告等准备工作,严格按限定时间提供各种报批材料、资料,并缴纳各种规费,确保联动审批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 派驻杭州湾经开区纪检组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审批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督查并通报各职能部门办理情况。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执行不力造成项目单位有理投诉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科室(部门)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入园流程(一般工业项目、化工类项目、经营性项目)
附件2:杭州湾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3:经开区投资项目“1+9+X”一体化联动审批颗粒化分工表
附件4: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北片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