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步伐,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和《关于开展“蓝天保卫攻坚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0〕12号)文件精神,现将《上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上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和《关于开展“蓝天保卫攻坚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0〕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低氮改造,是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燃气锅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以属地意见落款时间为准),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改造/更换燃烧器或组合改造燃烧设备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单台锅炉按照2万元/蒸吨进行补助,即补助资金(万元)=2.0万元×锅炉容量(蒸吨)。
(二)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单台锅炉按照2万元/蒸吨进行补助,即补助资金(万元)=2.0万元×锅炉容量(蒸吨)。
(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燃气锅炉的,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四)鼓励类生活源燃气锅炉和容量1蒸吨以下(含1蒸吨)工业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本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硝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硝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三、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上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用锅炉使用登记证;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4.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改造、安装合同;
5.低氮燃烧器型试试验证书;
6.实际设备购置及配件增添的发票(以财务入账的原始记账凭证及账页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