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进行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区死亡并火化的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非本区户籍的学生、驻虞部队现役军人、与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本区范围内发现并在区殡仪馆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项目
(一)工作时间(上午8:00—下午17:00,下同)本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小型告别礼厅;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
(四)殓尸袋;
(五)骨灰袋;
(六)普通骨灰盒;
(七)遗体消毒;
(八)对遗体存放(普通冷藏,不包括水晶棺)、骨灰寄存两项服务,按实际需要给予减免3天遗体冷藏费和1年骨灰寄存费。
三、申请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下同)凭医院(含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区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由经办人在死者火化后2个月内,携火化证明、费用清单和财务收据到区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无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但又确属本区户籍的,凭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三)死者为在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非本区户籍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驻虞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在本区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填写申请表。
(五)刑事案件及交通案件的遗体处理,按原有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
(六)“身后一件事”联办平台另有要求的,按联办平台要求办理。
四、免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