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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政策处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工程征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原则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组织实施

(一)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的委托下,全面负责本工程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征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征收政策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虞政办发〔2020〕14号文件执行。

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07号《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执行,即4.5万元/亩进行补偿。

海涂企业出让农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通过中介评估价确定。

2.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海涂土地、企业出让农用地、国有农场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上虞市政府〔2010〕61号和区府办〔2015〕105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其他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标准执行。田路划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3.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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