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七)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村党组织提出成员建议名单及成员推选产生办法,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七)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竞职、干事和辞职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公布所有自荐人员名单和民主推荐结果;

(九)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七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八条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发出通知,鼓励其回村参加选举。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十一条选民名单公布并确定后,应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50人。

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制定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设置适当的资格条件,提高村民代表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组织成员和符合条件的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推选方式产生,不得实行委托推选,同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的同时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原则上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方式。即竞选人自荐报名、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若自荐人员较多,可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提高选举成功率。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

第十七条凡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和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于正式选举的10日前,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并提出自荐承诺(即竞职、干事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员的承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并将自荐人员名单提交乡镇(街道)党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的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经联审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应于正式选举的5日前张榜公布,并对其自荐承诺书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广播播放等形式向选民进行宣传介绍。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并予以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的形式集中投票选举,投票场所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唱票现场布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第二十条选民必须持选民证亲自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第二十一条上站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张榜公布,原则上不得少于3.5个小时。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二十二条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自荐人)之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因长期外出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办理委托手续、在投票截止前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同放弃选举权。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专职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直接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数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副主任或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副主任、又为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委员一票。选举男性为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票数按第一次投票计算。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按第一次选举得票高低确定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也可以继续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进行。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成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日常性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对当选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人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公布的,需经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封存的选票未经乡镇(街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一份,乡镇(街道)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对移交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街道)、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选举规程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中所指村包括行政村、改居村。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民政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区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基〔202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选举规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由各镇街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160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