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实施。
附件:1.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2.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健全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镇建成区域内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农村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是指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等园林绿化设施在施工、养护过程,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屑、修枝等废弃物。
第三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考核和监督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杭州湾综管办为所辖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及其他园林绿化废弃物产生单位(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企业、物业公司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绿色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GB/T 31755-2015)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由产生单位负责收集,委托收运企业或自行按要求运送至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并按规定缴纳处理费。
园林绿化废弃物应按照残枝、落叶和草屑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后单独收集并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投放时应进行分拣剔除,不得混入土渣、石块、铁丝、铁钉、花盆和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
第六条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签订绿化施工、养护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内容。
第七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机械运输能力,机械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过程记录仪;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八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园林绿化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园林绿化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
(三)收运园林绿化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单独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式货车。当采用非密闭式货车运输时,废弃物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防止沿途跑冒滴漏与散落。
第九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丢弃园林绿化废弃物。
第十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得随意行驶。
第十一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名称、牌号、园林绿化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取得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签发的回执。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的收运与管理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至少应规划建设一个园林绿化废弃物(可结合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场所。园林绿化废弃物应优先考虑景观和木制品加工制作应用;无法应用时,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堆肥、基质营养土制备、食用菌栽培基质制作、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裸土覆盖物生产等。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可自行进行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市场化。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应对所接收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资源化、无害化等处理情况进行生产统计汇总。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设施设备运行与管理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选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