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盖北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现将《盖北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盖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盖北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共盖北委员会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镇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5.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6.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7.指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和推选产生方法由村党组织提出,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村(社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候选人(自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导致成员少于5人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及时增补。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7.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干事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自荐人进行情况介绍。若自荐人较多,可以进行民主推荐,分别公布自荐人员名单和民主推荐结果;
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10.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11.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如有异议的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三、村民代表推选
(一)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不少于40名;10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50名。
(四)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有下列情况的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 5 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能产生2名以上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同一小组内,一般以得票最高者为村民小组长。
(六)推选村民代表时,应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组织班子成员推选为村民代表。
(七)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有竞职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其中,单列妇女委员岗位,并实行专职专选(副主任职位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服务能力、带富能力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具体要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
“四过硬”,即:①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②责任担当过硬,重实干、敢作为,有干事创业激情,有迎难而上的奉献精神,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实践,热心为群众办事解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两手硬、两战赢”中表现良好;③治理能力过硬,会发展、善服务,懂得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在带领群众致富、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基层治理上有思路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创美好生活;④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干净干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五不能”,即:①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②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③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④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不能当选的情形要写入村选举办法,出现以上情形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经选举后当选的,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