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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1.201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刊发了《为了最美夕阳红—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民生事之“老有所养”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保障和为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

2.2019年底和2020年初浙江省和绍兴市分别下发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对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同时,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被列入2020年度浙江省民生实事工程,2021年3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浙民养〔2021〕38号)。此外,上虞区养老扶弱工程已被列入上虞区2021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月,养老扶弱工程被列入2021年上虞区十大民生实事项目。3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初稿),经上虞区财政局、供销总社、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征求以及政务网公开意见征求,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1.拓展智慧养老平台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建成上虞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与“浙里养”平台对接,运用智慧养老平台开发独居老人关心关爱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积极探索数字养老工作。向无基本养老金待遇保障的符合以下年龄条件的各类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进一步优化发放方式:为60-89周岁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以及80 -89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区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继续通过纸质券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100-500元/月·人;为全区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其中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失能、失智的标准为500元/月·人,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半失能、半失智的标准为250元/月·人;为全区70-89周岁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人(具体见附件3)。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以及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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