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信访局:
为严格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各类文书材料,经区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信访听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范围为:《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的需区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听证征询函、同意听证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终止听证决定书、听证结论、听证报告、调解书、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等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信访听证专用章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国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访听证专用章由区政府委托你局使用管理,你局要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详见附件),规范管理使用信访听证专用章。
四、信访听证专用章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