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3日,区长金进富代表区人民政府在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制定的目的系为全面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解决工业项目在厂房完成建设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准予先行安装设备用于投产。
二、制定过程
我局起草完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厂房结顶预验收先行投产实施意见(试行)》后,召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进行了探讨研究,并于2021年4月7日起征求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意见,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工业项目。
(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