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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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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扎实做好被征地人员“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参保指标。

(二)保障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对象(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在编人员;

2.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他不允许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

(三)名额核定。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将行政村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和按公安部门传统口径确认的传统农业人口数(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应参保人数。

年度变更调查耕地数:以上年末变更调查耕地数减去已征地并纳入征地参保未变更耕地数核算。

传统农业人口数:以2016年户籍改革时农业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减去至上年度年末迁出、死亡、征地参保人数加上迁入、出生人数核算。

核定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上年度变更调查耕地亩数除以传统农业人口数。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行政村变更调查耕地数和传统农业人口数的核实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参保指标按具体征地项目为单位核算,按项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亩数除以基本参数核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核定时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参保人数按参保指标数确定,不得突破核定参保指标数数量。

征收批准地类与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不一致的,以承包权证记载为基础,可由被征地村提出申请,并附征地分户面积清册、勘测定界图、现状照片等核查资料,有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经区联合审核机构审核确定。

(四)指标分配。参保指标应按照 “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落实到农户家庭。行政村必须严格“三核对”即:核对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承包地亩数和被征收承包地亩数,对原始资料认真查验。户参保指标由行政村在参保指标数范围内,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面积和基本参数之比合理确定,原则上按比值大小分配到户,比值相同情况下年龄大的优先。

(五)指标管理。建立全区被征地保障人员参保指标台帐,进行动态管理。被征地村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对应征地项目的参保手续,从区下达被征地人员参保确认函之日起至首次参保名单上报区级部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指标从下达确认函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核销参保指标。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人员承包经营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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