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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的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原由建设局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明确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鉴于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需对我区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作一明确。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区建设局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浙政发〔2014〕6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重新草拟了本通知的意见征求稿。

为确保该通知制定的可行性,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了相关调研论证,并将通知的意见征求稿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2019年5月,财政、发改、建设、自规四局就配套费征收专门召开座谈会。并就按政府性基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相关内容征求意见。会上,自规局提出:根据浙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建议: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局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2020年2月,我局与财政局再次就通知内容进行了商议,财政局提出:根据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第(十二)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减负政策。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议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2021年2月25日,一届区政府召开第第54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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