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上虞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区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新建项目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二、征收及管理主体
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建设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施工许可审批权委托下放的“两区”及乡镇(街道)由属地收取;施工许可审批权未委托下放的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出具联系单,区建设局负责配套费征收。配套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查验配套费是否已经缴纳。
三、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