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集中开展了几轮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得明显成效,水库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部分水库由于运行时间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安全隐患依然严重。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对病险程度较高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分类完善支持政策。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25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积极支持,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予以支持。在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支持;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做好水库安全鉴定,优化安全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成果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对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加快竣工验收,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