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市监〔202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二季度上虞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计划下达,请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一、计划安排
根据计划安排,2021年二季度监督抽查计划正常实施,
“总体评价”类专项计划共计2种76批次,“发现问题”类专项计划共计2种65批次。
二、计划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计划的抽样、检验工作由绍兴市上虞区质检计量测试所承担。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计划实施部门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或部门,未经计划实施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一)规范抽样行为
抽样单位应按照本文件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抽样工作。
1.抽样数量、方法和检验判定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并对抽样全程依照《实施办法》要求留存证据。
2.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及由计划实施部门制发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⑴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⑵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抽样人员应在验证相关材料后终止抽样,被抽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明。
4.抽样人员违反上述要求的,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抽样单位应按《实施办法》要求如实记录,立即报告计划实施部门,并同时通知企业所在所分局,各所分局应积极做好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处置工作。被抽查单位拒绝检查的,所在所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
5.抽样单位在抽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未按许可证要求生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计划实施部门。
(二)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必须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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