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4日
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电子保单、担保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出具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或保险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招投标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瑞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的出具机构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投标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第六条 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瑞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投标电子保函符合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求;
(四)已开发可与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能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五)确保交易中心业务稳定运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