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快融合发展、打造至美瑞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规范职业准入制度
(一)明确范围对象。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与镇街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规范职数配备。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配置各镇街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每届进行一次总量调控。每个社区原则上按不少于6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300至400户可增配1人。其中每个社区至少1名是专职党务工作者。
(三)规范录用方式。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原则上通过选任和招考的方式进行聘用。
(1)选任。依法选举社区两委会成员,符合聘用条件的,由镇街报市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每个社区应有1名以上的选任人员是居住在本社区居民。
(2)招考。经选任后,职数仍有空缺的,以公开招考的形式录用。由市民政局会同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考。招考程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任。招考对象条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并给予适当加分。优先招聘政治素质优、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进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三、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健全培训体系。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分层分类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市级负责社区主职干部和初任上岗的培训工作,镇街负责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培训情况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专业教育。45周岁以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在3年内或具备考试报名资格后的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鼓励在岗45周岁以上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和支持40周岁以下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与社区社会工作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推动专业发展。加快推动专职社区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每个社区设立社会工作室,组织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每个持证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每年实施1个以上社会工作个案服务项目。组织优秀社区工作者赴先进地区学习交流,开阔专职社区工作者视野。
四、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镇街与专职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女性专职社区工作者到达50周岁时,未办理社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的,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至满55周岁止。申请条件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程序为:本人申请,镇街审核,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规范日常工作制度。开展全科网格服务管理,合理设置社区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全科网格员作用。坚持居民走访制度,密切联系居民群众,专职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要用于走访群众。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全科式服务”,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由镇街组织实施,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严格控制在本社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优秀和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查。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部门、镇街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市民政局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强化保障激励制度
(一)明确薪酬待遇。确保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镇街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
(二)加强经费保障。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承担。专职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期间,通过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分别给予1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职称奖励,在社区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