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瑞安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试 行)
为有效遏制合用场所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及消防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公安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目前已经存在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建筑。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第三条 严禁在下列建筑中设置合用场所(即属于禁止行为,不属于整改范围):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如汽油、煤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建筑;
2.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如木楼梯、木楼板的建筑);
3.地下建筑(含地下室住人);
4.生产、储存、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第二章 整改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分隔措施
1.合用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砖墙和水泥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不得合用。
2.完全分隔确有难度的,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楼梯间、住宿用房公共走道两侧和住宿用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砖墙分隔,并均应隔至梁底或楼板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
4.厨房应独立设置(不得设置在住宿用房内和楼梯间内),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及设置自然通风窗。
5.严格控制住宿人数,住宿部分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第五条 人员疏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