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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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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全力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市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民间组织相对活跃的优势,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失能、空巢、失独等特殊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产业引领的原则。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全力打造养老产业发展平台,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业,引领全市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两促进、两繁荣”。

2.坚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市场配置的原则。以“保基本、兜底线、促提升”为目的,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以市场需求驱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3.坚持发展与改革同步推进、改革优先的原则。在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坚持城市和农村统筹发展、城乡均衡的原则。统筹城乡养老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为各类老年群体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合理规划设施布局。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老年人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空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发挥综合效益。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化老年人宜居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园林局、市残联、各镇街)

2.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掌握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每年需求量,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好用活低效土地利用、“退二进三”、“三不变”(用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政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地价款。利用现有闲置的厂房、校舍、社区用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暂不作变更。改造提升现有镇街敬老院,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向高空发展;探索将敬老院扩容为区域性养老机构并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

3.开发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村级组织可依法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为本村村民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由民间资本参与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各镇街)

(二)强化资金要素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4.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投入。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5.完善养老补贴政策。对现有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瑞政发〔2011〕15号)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人员的低保户(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一级重度残疾人除外)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对正常运行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给予每年0.5-4万元运行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6.探索建立养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政府建立养老产业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和组建养老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放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

(三)强化医养融合并进,提升养老护理质量。

8.加快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服务能力建设。将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三级医院老年医疗设施,开设老年优先窗口、便民门诊等,方便慢性病老年人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9.鼓励和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房。引导镇街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社区康复、慢性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加强住院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发展康复病房,接收诊断明确的非急性期疾病及康复期老年患者。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优先对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10.鼓励和扶持医疗卫生机构向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闲置资源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或在医院内开设老年康复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11.提高社会保障对医养融合的支撑能力。倡导养老服务机构在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此类对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及时审批。统筹各类与养老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探索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强化医保支付导向,逐步扩大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

(四)强化机构管理创新,改善服务发展环境。

12.创新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向民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镇街负责管理。

对从事社区老年护理、老年照料、老年家政等业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之后如机构性质发生变化,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13.推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设施管理办法,实施、推广敬老院公办民营等运营模式,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五)强化服务人才培育,推进专业队伍建设。

14.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整合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需求评估等专业人才。依托大中专院校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

15.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流动渠道畅通,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之间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推进社工制度建设,创设社工、义工、护工“三工联动”机制,吸纳专业社工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街)

(六)强化供给方式创新,完善居家养老模式。

16.培育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创新、优化养老服务产品政府采购办法。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将养老服务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范畴,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优先发展对象,并以此为平台引进、发展相配套的养老服务团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17.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打造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基本信息和不同需求信息的数据库,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18.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促进公益慈善与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公益类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志愿者队伍、爱心人士等各种公益慈善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镇街)

19.创新农村养老服务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探索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由村级组织自主运营的管理模式。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开辟为养老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

(七)强化集群集聚发展,培育养老配套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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