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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瑞安市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温州市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信息报送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瑞安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

第五条  瑞安市信用中心是市政府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瑞安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征集、发布和管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系统或者本行业内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向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各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应与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连通,实现数据交换共享。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瑞安市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定期征集汇总有关信用信息,并报送至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第八条  市信用中心、报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人对征集、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九条  市信用中心有权征集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在开展活动中获得的信用信息;

(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由市信用中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报送单位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目录和数据指标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市信用中心采取技术手段保证信息安全。

鼓励报送单位与市信用中心实现系统对接,实时传送信用数据;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单位,每月10号前定期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能通过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一律通过共享获取,不再重复征集。

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主要征集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编号、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编号、许可类型、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分类监管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依据、文号、评价机构等内容;

5.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信息:包括检验/检测/检疫年度、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检验/检测/检疫日期等内容。

(二)荣誉信息:包括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三)失信信息:

1.司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情况、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对象主体识别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信息(欠薪/欠费/欠税/欠贷):包括欠薪/欠费/欠税时段、欠薪/欠费/欠税总额、欠薪/欠费/欠税记录机关等内容。

(四)警示信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需要锁定监管或者向公众提供警示的信息(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中的各种警示信息,如许可证到期等;不良行为信息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各种涉案未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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