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要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总体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要求。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设施农用地具体使用条件及配置标准见附件1。
(二)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探索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
在符合《瑞安市畜禽业养殖布局规划(2014—2020)》、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建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但不得在城镇或村庄边缘设置养殖场,布置时应考虑卫生防疫距离、布置主导风向下风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
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