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已经年5月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瑞安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以及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统筹、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指导、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市发改局负责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交易平台建设、维护与业务指导。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日常工作,包括信息发布、交易确认与交易信息统计
等。
第四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分配。“十二五”有偿使用期限为年7月1日至。“十三五”起,初始排污权使用期限一般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致。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市环保局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届满后,排污权指标要经市环保局重新核定,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初始排污权指标和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第七条 已核给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要缴纳有偿使用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款不得少于40%);已经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在其使用期限内不再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因环保手续不全未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可在补办环保手续时重新核定并补交有偿使用费;因破产、停产,取得排污权指标后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要在其重组后重新开工生产时补交有偿使用费。至,第一期有偿使用期限结束时未办理环保手续或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由市环保局无偿收回其初始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除外),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要交易取得排污权;新增排污权指标由建设单位从全市排污权总量指标储备库中购买,或者通过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向其他企业购买。建设单位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并从试生产备案或事实投产之日起开始计时。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提出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或者单位排污权税收贡献率较高的企业,其新增排污权指标可优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