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和批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瑞安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
和批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管理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4〕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瑞安塘下新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经济开发区(包括阁巷垦区)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在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00万元,且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费18万元以上。
2.已录入本年度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并将在下一年度升为
规上企业的小微工业企业。
(二)参加镇街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在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的基础上,企业上年度产值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优先安排规上和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用地。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款条件企业,若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或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企业用地。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参加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外,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可放宽至3.0。
(五)浙商回归项目准入条件必须符合上述(一)、(四)款或(二)、(四)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0万美元。外地企业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于6个月内在瑞安市内注册成立由原企业全额出资的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并进行税务、统计等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凡是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在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由市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强化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批后监管工作
(七)严格工业产业项目双合同管理。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
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与竞得人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者的用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负责对其开竣工、投入、产出等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所在的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牵头对用地投资强度等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综合验收结果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的范本由经信部门牵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