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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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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优环境、扩就业、增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旅游品质,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14年起,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宣传、市场开发、教育培训、旅游项目策划、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设施保养维修、项目建设补助、风景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信息化建设和旅游奖励等。

2.强化用地保障。优先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旅游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每年安排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50亩,重大旅游项目,单独安排用地指标。积极创新设施农用地、点式供地等旅游供地模式,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加强金融支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旅游业特点,改进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价方式,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利率低、周期长的贷款,要在旅游景区增设网点、自动提款机和自助购票设备,做到景区、酒店、餐馆和商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全覆盖,鼓励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旅游企业提供担保,积极引导优质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二、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4. 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经市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认定为旅游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旅游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因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以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奖励),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办的旅游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星级饭店(宾馆、酒店)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6.建立“一事一议”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三、推进旅游产业拓展和素质提升

7.提升景区品质。对新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8.提升饭店(宾馆、酒店)品质。(1)对新评定为三、四、五星级的饭店(宾馆、酒店),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2)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钻)级餐馆,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3)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9.鼓励发展特色酒店。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建设特色主题酒店,在取得相关证件正式营业1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0.提升旅行社品质。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被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促进乡村旅游和休闲旅游发展

11.鼓励发展民宿旅游。鼓励利用农村合法住宅,结合地域性人文和自然景观,发展休闲民宿,达到我市民宿标准的(认定标准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另行制订),一次性给予每个房间0.5万元—1.5万元补助(奖励)。对民宿经营规模达到50、100、200张床位以上的村庄,一次性按每张床位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补助(奖励),专项用于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快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新评定为温州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省级农家乐特色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三、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13.促进乡村特色餐馆和住宿业发展。对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开办的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乡村风味餐馆、主题文化餐馆和住宿场所(不含民宿),在取得相关证件正式营业1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奖励),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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