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经批准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涉嫌犯罪的参保对象在羁押期间暂缓办理转保手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纳入转保范围;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金,以2014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即第一档次折算7年1个月,第二档次折算5年2个月,第三档次或即征即保的折算3年4个月,第四档次不折算年限。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和利息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封定为我市2014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已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延缴)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此款进行衔接折算办理。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缴费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可以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按本人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抵缴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降(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三、转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