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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瑞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登记造册和养护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财政、林业、水利、交通运输、风景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蓝线控制区域除外);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

  (四)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相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用地的界线,明确其他地块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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