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挥好瑞安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县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17〕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2017-2019年每年下拨我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每年1亿元)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振兴实体经济财政资金。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包括:
(一)统筹捆绑。将省财政2017-2019年每年下拨的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专项激励资金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各类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财政资金统筹捆绑使用。
(二)方向明确。在我市已出台的各类振兴实体经济扶持政策及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机器换人”技改、重点工业、技术创新、企业培育、信息化及两化融合、节能降耗及“腾笼换鸟”、服务平台、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等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讲究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激励资金扶持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全市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等指标达到考核要求,对资金扶持的各类项目落实开展后续绩效跟踪。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一)近两年内被列入本市“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存在逃废债和恶意欠薪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被列为环境违法“黑名单”对象,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单位的;
(四)被市信用办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近两年内,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的;
(六)近两年内,综合效益评价被评为C类的。
第五章 重点扶持项目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积极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等要求兑现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加大智能制造项目补助力度,以推进智能工厂(车间)建设和提升产品智能化水平,着力推进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智能化,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加快提升全市智能制造水平。智能制造项目需经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或上级经信部门发文确认,包括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含管理系统)、智能装备(含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温州市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示范认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二)重点工业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工业项目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项目立项,适当提高重点工业项目的技改补助标准。(该项目与第六条第一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1.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工业项目,在技术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8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列入省“四个百项”的工业项目在技术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5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项目补助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或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