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瑞安市农业产业扶持资金和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农业生产,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5〕18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产业扶持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使用该资金建设的项目管理。
上级补助的农业产业扶持类资金,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是指我市安排的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资金年度预算为12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第五条 本资金的扶持对象(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我市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组织、农业经济实体。
第六条 本资金的扶持环节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产安全设施建设;
(三)产品安全设施建设;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生产经营设施建设;
(六)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七)委托第三方监管支出。
第七条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单位(主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无偿服务于多个不特定对象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道路、灌溉渠道、公共服务中心、科技研发中心等。
第八条 生产安全设施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构建的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捕捞渔船逃生救生设备。
第九条 产品安全设施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了提高自身农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而构建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检测、标准化施肥用药、种植养殖区实时监控设备设施。
第十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指为了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而采取的事前防范或事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及渔业养殖规范排放系统建设、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所需的设备设施构建、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了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效率而构建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区作业道路和灌溉设施、农业机械、养殖栏舍、养殖池塘。
第十二条 社会化服务是指由社会主体向多个不特定对象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农资服务、生产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
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是指社会化服务主体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好的促进服务对象增产增收,从而实施的建设行为,包括设备设施的构建和技术的研发或购买。
第十三条 本资金的补助标准,按项目实施环节的不同,实行分档限率: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实际投资额全额补助;
(二)安全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
(三)产品安全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
(五)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上级立项的,上级补助和本资金合计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60%;
(六)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60%,上级立项的,上级补助和本资金合计补助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
一个项目中同时包含不同标准内容的,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核定投资额是指通过实地勘察、财务审查、工程审价、造价评估等方式确定的项目造价,不包括设计、监理、政策处理等支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申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对辖区内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进行审查,组织项目申报;在项目立项后,落实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及进度督促;项目完工后,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项目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起草具体扶持政策和制定申报指南;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报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项目立项后,对涉农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业产业扶持项目的预算安排。根据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下达补助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起草具体的扶持政策,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市农口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安排部门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扶持政策应包括政策目标及依据、扶持重点、扶持标准、扶持方式、建设要求、资金规模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将扶持政策和申报指南行文送达乡镇(街道),同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申报指南应包括扶持重点、申报条件、扶持标准、扶持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期限、验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财政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