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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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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抓住黄金机遇期和关键窗口期,根据温州市金融办、温州市经信委、温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温金融办〔2017〕39号)精神,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瑞政发〔2016〕10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企业A股上市。在瑞政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各阶段累计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增加的部分在签订服务协议、辅导备案环节予以奖励,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的奖励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上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55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本文件实施前已经辅导备案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给予奖励600万元,每延后一年递减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三、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瑞安。

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瑞安,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瑞安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瑞安并产生财政贡献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建立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拟挂牌公司的绿色通道,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具体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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