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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7日        


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管理,明确职责和具体操作程序,发挥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稳定发展我市粮油生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油生产补贴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联合社开展的社会化服务补贴、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和油菜基地种植补贴以及今后新增的类似补贴等。

第三条  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粮油生产补贴资金落实和督查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瑞安农商银行各网点共同落实好,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各级扶持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部署、指导、督查村级开展补贴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检查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做好受补农户相关信息的审查及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数据,做好补贴信息资料建档。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实行补贴资金兑付“一卡(折)通”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帐户,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将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联合社采集、审核、上报的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粮补贴相关基础数据,及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分别报送给农业、财政部门。

(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市级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抓好政策宣传,部署、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粮油生产补贴工作,对各乡镇(街道)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报的补贴面积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汇总,落实不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同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油生产补贴资金、调拨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组(联合社)在惠农政策宣传、报表打印、面积核实、案件调处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四)瑞安农商银行各网点根据当地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委托及其提供的补贴信息和数据,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的“一卡(折)通”,资金发放后及时将各项补贴政策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通知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通知到农户。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通知农业、财政部门。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本市内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全年在本市内种植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三)联合社开展的社会化服务补贴对象: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联合社。

(四)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对象:在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梁、荞麦和山稻等)的种植者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

(五)油菜基地种植补贴对象:2016/2017年的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的油菜基地的建设主体。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当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各类补贴标准和瑞安市人民政府有关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章  土地流转台账

第六条  为确保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各乡镇(街道)农办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账档案和土地承包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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