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瑞安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保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2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函〔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用于生态创建以奖代补奖励、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补助两大类。
生态创建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色系列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奖励。
环境保护类资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应急、排污权收储(或回购)、非法排污行为打击取缔、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委托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及课题调查研究等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生态创建以奖代补资金。
1.生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色系列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奖励。
2.其他奖励。
(二)环境保护类资金。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电离辐射等),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实施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控制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除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5.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控监测项目及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的新建、更换(新增)设备和运行维护。
6.国家、省、温州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监测及刷卡排污系统(包括平台和企业端)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补助。
7.排污权收储或回购、基本账户平台、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8. 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数字环保建设、监测监察应急装备配置、监测监察应急演练、危废应急鉴定与处置、非法排污行为打击取缔、本级不具备监测资质的监督性监测支出等。
9.省、温州市政府及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规划编制、课题调查研究(包括排污权指标核定、有偿使用与交易技术开发应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计划编制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课题与技术应用研究、环评评估等)及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和配套项目。
10.根据上级要求需要配套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一)生态创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标准。
1.生态创建、绿色系列创建奖励标准。
(1)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温州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村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生态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温州市级生态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绿色学校的,给予4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温州市级绿色学校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瑞安市级绿色学校的,给予1万元奖励。
(4)对被命名为省级绿色家庭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被命名为温州市级绿色家庭的,给予500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瑞安市级绿色家庭的,给予300元奖励。
(5)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温州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6)以上创建类奖励,如同年两级联创的,按就高原则仅给予一次奖励;原则上采用竞争性奖励办法,期初有申报,期间有审查,期末奖励实行差额化。
2.其他考核奖励。
其他考核奖励由美丽瑞安办另行拟定方案,报美丽瑞安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环境保护类项目支出标准。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市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项目等污染防治、减排类项目,其补助额度,省级以上(含)下达的项目为该项目环境治理工程投资的25%,省级以下下达的项目为20%。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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