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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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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温政办〔2013〕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以“上市强市”为目标,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按照“优选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夯实基础,建立梯队,扶持重点,坚定不移地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地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优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培育名录库,力争我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取得新突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企业上市、挂牌、股改、资本市场培育。企业上市指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境外上市。企业挂牌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资本市场挂牌。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争取上市公司达到4家以上,挂牌公司达到25家以上,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成为民营企业上市挂牌“温州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工业强市、服务业强市工作作出贡献。

(四)资金保障。设立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财力统筹安排。

(五)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予以奖励1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上报上市材料并受理,予以奖励100万元;过会后,予以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予以奖励2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

2.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予以奖励300万元。

3.我市企业买“壳”上市,并将瑞安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后,对我市形成财政贡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瑞安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后,对我市形成财政贡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时间为准)予以奖励200万元。在前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予以奖励150万元。以后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予以奖励100万元。

6.事先经市金融办认可后,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予以奖励30万元。投资机构对挂牌企业投资的,对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

7.企业因上市、新三板挂牌一次性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予以80%补助。对于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完成上市挂牌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市挂牌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次年起,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奖励。

8.鼓励并购重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并购重组我市企业的,并占总股本50%以上,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占总股本40%以上的,且重组后注册资本不小于1000万元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全额奖励给企业。我市企业被外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地、纳税地不变的,同样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二)企业股改扶持政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在上市挂牌中的合并分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9.事先经市金融办认可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奖励10万元。

    10.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次年起,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奖励。

    11.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税务、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福利企业改制上市,原免税金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视同分配为个人所得,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不动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的变更时,若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优先办理手续。涉税方面由税务部门把关。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13.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等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处理。      

    14.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的部分,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涉及个税应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5.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风险投资者等,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6.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市财政酌情对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17.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资本市场培育扶持政策。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方法筛选资本市场培育企业,根据产业导向、财务状况、企业意愿、发展前景、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等各方面条件精心筛选30家(上市5家和新三板25家)左右的优质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培育对象(由市金融办每年公布一次名单),享受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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