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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

实 施 方 案

 

一、培育对象

根据《瑞安市领军工业企业评选办法》和《瑞安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评选产生50家领军和100家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培育对象。

二、培育目标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8年底,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3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2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1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企业(或企业集团)10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亿元企业1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30家。

至2016年底,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1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1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企业(或企业集团)3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亿元企业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10家。

三、扶持政策

被评选为我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助企强工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特定扶持政策。

(一)要素保障。

1.市政府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价格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达不到供地标准的高成长型企业,要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入园门槛。

2.在区域环境容量满足条件下,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企业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下浮40%。在区域用能总量满足条件下,优先保障培育企业超基数用能,且超额部分按基准价50%收费;新增用能项目根据项目单耗水平,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3.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培育企业提供电力保障。

(二)财政奖补。

4.对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在享受本市产业技改资金补助时,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5.对零工业用地、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培育企业实行租赁补贴,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亩均税费30万元以上,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依次递增),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在符合城乡土地规划前提下,鼓励培育企业实施土地二次开发,增加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促进培育企业规模倍增。对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培育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领军、高成长型企业税费分别增长10%(含)和20%(含)以上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有效投入项目方面的扶持。

(三)兼并重组。

8.严格督促落实兼并重组相关税费政策。培育企业对本市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及对省外或境外企业等进行并购重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予以50%奖励;与央企、国企、知名外企开展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且兼并后培育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我市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予以50%奖励。

(四)科技创新。

9.引导培育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企业承担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对培育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胜诉后根据维权费用给予30%援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50万元。

(五)品牌培育。

11.鼓励培育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培育企业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

12.优先推荐培育企业进入阿里巴巴“中国质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借力电商平台实现提质增效。

13.鼓励培育企业占据标准高地,掌握标准话语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承担省、温州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20万元补助。

(六)人才支撑。

14.对到培育企业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3年内(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缴纳社保,可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受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15.加大对培育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支持。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技能技术工人和高层管理人才,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瑞教义〔2013〕255号),作为企业高层次人才予以照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符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连续工作满8年及以上等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瑞教义〔2013〕255号),作为企业引进人才予以照顾,由企业所在的教育学区给予优先安排入学。

(七)市场拓展。

16.鼓励和保障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由组织部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八)产业链接。

17.积极发挥培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对销售产值超5亿元的培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配套企业是指与培育对象发生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培育企业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培育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本市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金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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