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
实 施 方 案
一、培育对象
根据《瑞安市领军工业企业评选办法》和《瑞安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评选产生50家领军和100家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培育对象。
二、培育目标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8年底,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3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2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1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企业(或企业集团)10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亿元企业1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30家。
至2016年底,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10亿企业(或企业集团)1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企业(或企业集团)3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亿元企业5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10家。
三、扶持政策
被评选为我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助企强工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特定扶持政策。
(一)要素保障。
1.市政府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价格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达不到供地标准的高成长型企业,要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入园门槛。
2.在区域环境容量满足条件下,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企业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下浮40%。在区域用能总量满足条件下,优先保障培育企业超基数用能,且超额部分按基准价50%收费;新增用能项目根据项目单耗水平,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3.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培育企业提供电力保障。
(二)财政奖补。
4.对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在享受本市产业技改资金补助时,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5.对零工业用地、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培育企业实行租赁补贴,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亩均税费30万元以上,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依次递增),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在符合城乡土地规划前提下,鼓励培育企业实施土地二次开发,增加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促进培育企业规模倍增。对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培育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领军、高成长型企业税费分别增长10%(含)和20%(含)以上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有效投入项目方面的扶持。
(三)兼并重组。
8.严格督促落实兼并重组相关税费政策。培育企业对本市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及对省外或境外企业等进行并购重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予以50%奖励;与央企、国企、知名外企开展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且兼并后培育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我市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予以50%奖励。
(四)科技创新。
9.引导培育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企业承担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对培育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胜诉后根据维权费用给予30%援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50万元。
(五)品牌培育。
11.鼓励培育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培育企业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
12.优先推荐培育企业进入阿里巴巴“中国质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借力电商平台实现提质增效。
13.鼓励培育企业占据标准高地,掌握标准话语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承担省、温州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20万元补助。
(六)人才支撑。
14.对到培育企业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3年内(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缴纳社保,可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受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15.加大对培育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支持。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技能技术工人和高层管理人才,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瑞教义〔2013〕255号),作为企业高层次人才予以照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符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连续工作满8年及以上等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瑞教义〔2013〕255号),作为企业引进人才予以照顾,由企业所在的教育学区给予优先安排入学。
(七)市场拓展。
16.鼓励和保障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由组织部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八)产业链接。
17.积极发挥培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对销售产值超5亿元的培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配套企业是指与培育对象发生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培育企业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培育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本市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金融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