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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瑞安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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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温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8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病保险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省、温州市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过渡期为两年(2015-2016年),即在现行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大病保险,过渡期内职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分别设立,单独建账,缴费与待遇实行差异化设置。过渡期满后,按温州市大病保险政策再做调整。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二)筹资机制。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承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大病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按原有基础和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统一测算确定。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年人均 40元。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在职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年征收,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年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为年人均30元。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三)保障水平。

1.待遇内容。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大病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异地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该类药品费用,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对于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精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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