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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瑞安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5〕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  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2015年度瑞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人才服务、三农服务、资源环境、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市政服务、保洁服务、物业化管理、安保服务、人民调节、评估与鉴定、绩效评价、项目评审、专业技术服务、检验检疫检测、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规划、市场(行业)统计调查、科研、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聘请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技术业务培训、宣传广告服务、档案服务、房地产服务、印刷和出版、邮政与速递服务。

第六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具备下列优先条件之一,可简化申报程序,依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一)获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

(二)经审核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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