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温大气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沈海高速桥下道路以东,瑞湖路—阳光北路—瑞祥大道以南,罗阳大道以西,滨江大道以北(均含边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