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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2020年3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切实做好瑞安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4.稳产保供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分(详见附件1、2),具体禁养区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具体范围包括12个街道(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和9个镇(塘下镇、陶山镇、桐浦镇、湖岭镇、林川镇、马屿镇、曹村镇、高楼镇、平阳坑镇)的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总面积79.76平方公里。
2.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7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18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01.86平方公里。其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包括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三十三溪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吴界山饮用水水源地、山门坑山塘饮用水水源地、半岭堂山塘饮用水水源地、金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73.33平方公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具体包括大坑山溪水、大坟脚村地下水、石坑底山溪水、大坑底山溪水、三块石山溪水、小石坑山溪水、瑶琅溪坑山溪水、青山底山溪水、龙潭溪、二平点山溪水、大坪水库、燕子窝山塘、岩下潭山溪水、底屋溪坑山溪水、撑高架山溪水、底条坑山溪水、上大田溪山溪水、杜泥坑溪山溪水等18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8.53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寨寮溪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总面积174.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39.95平方公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瑞安市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中明确的以中塘河以西区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
四、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进行管理。
2.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3.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则
1.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畜禽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开展工作。
4.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法律法规禁止养殖区域依法调整的,本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也相应调整。
5.本方案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2.瑞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