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北麂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瑞祥新区、瑞安江南新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10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5〕6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13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2011〕13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江南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4〕138号)等规章文件规定,并经2019年3月4日市政府第29次市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5年)期满后,购房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首次进入市场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限制期满后不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以竣工综合验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时间开始计算,5年限制年限期满后方可上市交易,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开始时间统一为2018年8月25日,瑞安江南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开始时间统一为2022年8月16日。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购的面积不需补交土地收益。
计算应缴纳的收益时,应结合每套房产的市场评估单价(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所需评估费用由市财政保障)、购房人、政府所占份额测算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土地使用权利性质由划拨直接转为出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该套房产届时的评估单价×控制标准内住房面积×政府所占份额-购买时由购买人缴纳的税收(契税、印花税)。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收益部分作为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缴入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专户。瑞祥新区及瑞安江南新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相关规定,免征出让金契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缴纳收益时,应当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凭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购买发票、本人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纳的税收(契税、印花税)凭证等材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缴纳收益后,原来已经减免的税费不再补交。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缴纳收益后,持不动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及缴纳收益凭证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资料不再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直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起始时间统一以政府准许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间开始计算。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
(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死亡,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按原规定计算。
(八)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离婚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夫妻双方应就产权归属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凭证和有关规定资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按原规定计算。
(九)符合第(七)、(八)项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当事人凭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划拨性质保持不变。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