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和发展环境,减轻残疾人医疗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切实推动建立残疾人的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形成“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再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保险)+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残疾人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具有瑞安市户籍,保险年度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Ⅰ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等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
患有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特有病种。
三、排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方案:
(一)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