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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质量强市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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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进一步发挥质量工作对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的推动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质量提升方面

1.鼓励争创各级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精益生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争创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企业或组织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二、标准创新方面

4.励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或组织承担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工作、全国标技委分委会秘书处工作、全国标技委工作组、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温州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5.支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企业或组织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每参与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鼓励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或组织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级和瑞安本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7.鼓励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未采标的,企业或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给予制订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引导建筑企业标准化施工。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品牌创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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