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今后视地方财力和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市风景旅游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批复基金重大事项;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组建投资项目库,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将审议结论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七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必要时邀请专业律师、行业专家和拟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投资评审委员会。
投资评审委员会职责:对收集的直投项目、参股子基金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报告,报基金管委会;视工作需要委派成员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观察员职责,参加被投资项目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
第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授权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金控公司)出资组建瑞安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基金法人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不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基金法人机构职责:负责签订委托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协议、根据基金管委会决议,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瑞安金控公司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组织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视工作开展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通过瑞安金控公司将产业基金注入基金法人机构,指导瑞安金控公司开展业务,做好具体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收集、推荐本行业相关投资信息和投资方案,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具体投资项目,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及视需要参与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瑞安金控公司职责:负责产业基金注资,履行母公司职责,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以及我市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合成材料及其制品、时尚轻工等四大主导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和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针对投资对象发展阶段可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助推上市基金”“并购基金”等,针对投资对象政策引导方向可设立“招商引资基金”“特色小镇基金”“人力资源基金”等定向基金,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市场化运作执行,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政府产业基金作为特殊合伙人,可派员列席子基金投决会,监督子基金是否按合伙协议执行。
(二)子基金管理要求:子基金注册地、托管银行原则上需设在瑞安市;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士需在子基金企业担任相应职务,资金募集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三)子基金出资要求: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不设上限,但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子基金投资要求: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瑞安市范围内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瑞安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不得再投资投资性企业,投资单一企业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对个别市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优先股、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直投项目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子基金,制定如下分类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