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我市社保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瑞政发〔2014〕67号)中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意见
2018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面积,每亩参保3人的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按2.4万元/人执行。
二、关于安置留地政策调整意见
(一)2019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安置留地政策调整如下:
1.安置留地实现货币化安置,不再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由市政府给被征地村集体以货币补助。
(1)安置留地指标核定: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征地安排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
(2)货币补助金额测算: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