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温州市有关会议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形成政策“组合拳”,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供给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一)深度落实涉企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全面落实财税〔2014〕75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至 年 12月 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全面营造公平税负环境。严格执行规模企业执法备案制度,确需对相关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必须提前向市“小升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严肃纠正“查大不查小”现象,对“假规下”、年收入规模2000万以下申报管理户、个体双定户,建立风险控管计划,利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有序开展专项税收整顿和社会化征收试点工作。
二、降低企业规费成本
(四)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编制目录清单,各涉费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纳入清单管理。
(五)取消、免(停)征部分涉企行政收费。
1.取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另外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船舶引航收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等42项收费项目。
2.免征小微企业部分政府基金。至年 12月 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1.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按标准的80%征收,预征收款待相关验收后按规定予以退还,对浙商回归的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采用即征即退办法,分别退还50%、100%;
2.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3.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产品质量检测费、汽摩配类产品全项目检测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非汽摩配类产品全项目检测费按90%收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两大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
4.对工业企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征收标准上给予减半征收;对小微园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对个别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的企业,采取个案专题研究的方式,适当减免“十二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列为A类的企业,下降30%征收“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工业企业建筑噪声排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元,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外的乡村以及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无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现象的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6.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免收防雷装置施工图技术评价费,不要求企业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7.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
8.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暂停征收投标企业席位费。
(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收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订购刊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