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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1〕38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1-0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区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6000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300套(间),盘活闲置住房不少于9700套(间);全区培育房源1000套(间)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3家以上;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1.提供租赁住房用地。统筹建设功能复合、服务完善、职住平衡、宜居宜业的租赁社区,推动“产、城、人”融合发展。新建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单独推出租赁住房出让土地为主,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由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运营,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出租登记。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下列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筑;工业(仓储)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
3.盘活存量闲置房源。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房源,由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成片、存量闲置的建筑物按规定改造为租赁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开展“城中村”“城郊村”房屋集中改建住房租赁试点,通过政企合作、村企合作,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逐步提升我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将自有住房、商务公寓、政府闲置房源用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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