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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海政办发〔2021〕25号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6号),深化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我区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全省全市领先。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区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区交通局要加强指导监督,提出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落实行业管理职责,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高质量发展,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区财政局、区交通局要加强区级资金统筹,安排区级养护补助资金。区发改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公路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海曙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海曙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强化管理养护主体责任

       1.区交通局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本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报本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对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

       区交通局所属的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养护年度预算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职能有效运行。

       2.镇乡(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编报乡村道养护年度预算计划,并筹措相应养护资金。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管理养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养护。镇乡(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职能有效运行。

      (三)落实绩效管理。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对镇乡(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具体办法由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市、区交通部门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50%。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养护工程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按照上级补助、地方自筹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各镇乡(街道)要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等部门的监督。

         1.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级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组成。市级补助标准为四明山区域每年每公里64000元(其中养护工程每年每公里36000元,日常养护每年每公里28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公里53000元(其中养护工程每年每公里30000元,日常养护每年每公里23000元)。区财政对县道养护资金的投入不低于市级标准,将县道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资金全额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现行实际用于县道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2.乡村道养护资金由市、区两级补助资金和镇乡(街道)自筹资金组成。

      (1)加大养护工程投入。市级补助标准为四明山区域每年每公里乡道24000元、村道11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公里乡道20000元、村道9000元。区财政对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投入为四明山区域每年每公里乡道24000元、村道11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公里乡道20000元、村道9000元。市、区两级补助资金通过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按镇乡(街道)实际完成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下拨。养护工程资金不足部分,由镇乡(街道)财政负责统筹落实。现行实际用于乡村道养护工程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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